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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多人(起码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一)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影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男女参加淫乱活动。引诱的对象限于未满18周岁的男女。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十八、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一)概念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加以凌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九、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刑。
二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仍仅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二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二十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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