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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
(一)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
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一)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
(1)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
(一)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犯罪对象是案件的证人。这里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阻止证人作证,即对知道案件全部或者一部分真实情况的人,采用殴打、恐吓、利诱等方法,意图使证人无法作证,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阻止证人提供证言。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既包括本来无罪却伪证其有罪,也包括本来有罪却伪证其无罪,总之是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是当事人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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