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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
(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一)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行为人利用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欲谋取非法利益。但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上述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可以是军人中士兵冒充军官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政治待遇、物质待遇、户口、职位、工作等非法利益。
(三)认定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本罪所冒充的是军人,而后者所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以及其正常活动,而后者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行为人在连续性的招摇撞骗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视为一行为触犯数罪,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时间只能在战时。情节严重是指因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影响军事任务完成产生恶劣影响的;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多人伙同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或军事训练的等。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所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作为预备役人员应被征召或进行军事训练,而予拒绝或逃避。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战时兵役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战时有义务服兵役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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