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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
(1)导致1人以上死亡;
(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
(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萋省⒋中拇笠狻R虼耍婧鲋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鲋笆匦形挥兄率构膊撇⒐液腿嗣窭嬖馐苤卮笏鸬氖Ш蠊丛斐桑比怂劳觯橙酥厣恕ⅲ保叭饲嵘嘶蛑苯泳盟鹗В常巴蛟⒓浣泳盟鹗В保埃巴蛟陨喜殴钩煞缸铮⑶移渫婧鲋笆匦形肷鲜龊蠊姆⑸凶乓蚬怠?
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一)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的对象应当包括上述三种秘密,而不应仅指绝密而言。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接触国家秘密的可能,因而存在着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按本罪处理。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次,因严重不负责与被诈骗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再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认定
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如上所述,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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