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边区政权创造性地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法原则。其主要原则有三条: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汉奸分子除不愿悔改者外,不问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给予政治上生活上出路。对绝对不愿改悔者,依法严办绝不放任。在实施中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不放过一个敌探奸细,不错办冤枉一个好人。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犯罪种类的变化
各个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有:
1、汉奸罪。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汉奸罪,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处刑办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
2、盗匪罪。凡以抢劫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构成盗匪最。
3、破坏边区罪。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构成破坏边区罪。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低吼根据地特有罪名。
除以上重大刑事犯罪,还有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普通刑事犯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各根据地的刑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又称劳役或者苦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
除上述主刑外,从刑有:
褫夺公权。多数边区有此刑罚。指剥夺犯罪分子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公职及公职候选人之权。主要适用于汉奸、敌特、反动分子。从性质上来讲是较重刑罚。刑期1年至5年,自徒刑完毕日起算。1年以上徒刑才附加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汉奸、盗匪、对象是动产与不动产。违禁品、犯罪所用之物及非法所得也予以没收。
罚金。司法机关强制罪犯向边区政法交纳一定金钱的从刑。分并科、选科、易科、专科四种形式。主要用于以谋财为动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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