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zhangguojuan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一、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1、高等法院。根据地最高的司法机关,负责全区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下设刑庭、民庭,各庭长、推事负责审判,必要时组织巡回法庭。还设有检察处、书记室、看守所、监狱。
2、高等法院分庭。1943年为方便诉讼,加强对县司法领导而设置的。是高等法院派出机关。审理所辖分区县司法处一审上诉案件,是二审机关,由分庭庭长、推事、书记员组成。
3、县司法处。初期只有一个裁判员主持审判业务。1940年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裁判员、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组成的裁判委员会。1941年执行的“三三制”原则被取消。重大案件交县政府委员会或政务会议决定。
4、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1942年8月设立。职权是解释法令,审理高级法院一审及二审刑事上诉案和一审民事诉讼案及行政诉讼案、离婚案、死刑复核案。1944年因精兵简政而撤销。
5、检察机关。高等法院设检察员,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曾一度设高等检查处,1942年精兵简政时被撤销。实行审检合一制。职权是侦查、起诉,监督判决执行。
二、诉讼原则的发展
这一时期的诉讼原则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原则;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主要的审判制度
主要审判制度有:1.上诉制度;2.审级制度。基本是三级三审终审判;3.人民陪审制度;4.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5.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