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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来源:考试吧 2014-06-12 19:17: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一、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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