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处断的一罪分析
在刑法的一罪中,有处断的一罪。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概念:处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预定计划;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括故意;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3)数次行为间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二、牵连犯
概念: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对牵连犯的处理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度: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作明文规定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的态度
(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并认为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三、吸收犯
概念: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实施数行为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对吸收犯的处理
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吸收行为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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