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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中重要的考点,今天为大家讲解刑法学——特别防卫的常考概念以及成立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一、特别防卫的概念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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