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图表简单容易记忆,可参照下列详解)
种类 构成 发生、变更和消灭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