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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来源:考试吧 2014-05-09 17:47:2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在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确定制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后法优于前法”。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优于一般”。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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