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障。
“规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为规则、范式、标准、尺度。无论何种规范,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出人们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不包含行为模式或尺度的一直形态,如一般性的倡议、号召等,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规范。
规范是一种抽象的行为规则。所谓抽象,是指规范将各种具体事实状态和行为方式的特点与共性概括、归纳出来,舍弃它们的具体形态,以“类场合”或“类行为”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规定。正由于规范所提供的是抽象的行为模式,它在适用范围上才具有普遍性。在一般情况下,效力等级高、适用范围广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的抽象性程度往往也比较高,而效力等级比较低或适用范围比较窄的规范,其内容也比较具体。
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规范的一般性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受其调整的对象范围的普遍性,它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而是针对较为广泛的主体提供的行为方案,在相同条件下,所有处于规范调整范围内的主体都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规范的这种一般性是使社会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律规范不同于国家的个别性命令,后者也有法律效力,有的甚至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含有一般性规范且其效力大都针对特定主体或场合的。
法律规范的功能:
法律规范直接实现着法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和保护功能,它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出哪些事件或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即当发生何种事件或行为时,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是指出当发生了某种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时,当时人之间在法律上将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责任关系。
单个法律规范与整体的法的区别:
整体的法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单个法律规范的阶级内容与使命只有在与法的系统的联系之中才能体现出来。孤立地观察个别法律规范的规定,不能揭示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整体的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反映,整体的法的职能是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统一,而单个法律规范只执行着整体职能当中某一方面的职能,也往往不能直接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因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法的规范必须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同时法律条文又不是法律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本身是一种以意识的形式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行为规则,它既可以表现为成文法,也可以表现为不成文法。第二,法律条文的内容是法律规范,但条文中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构成法的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第三,法律处规范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意义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反之,一项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若干个法律规范中的相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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