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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责任中的归责

来源:中公教育 2014-06-17 10:07: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责任中的归责”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是指,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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