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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律责任的构成

来源:考试吧 2014-06-17 10:15: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律责任的构成”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违法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但并不是任何人的这种行为都会构成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构成违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如果行为者没有法定责任能力,就不能成为违法主体。例如,没有达到打定责任年龄的幼儿和不能理解、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患者,其所为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补偿,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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