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法律的含义 |
第 2 页:法的本质 |
第 3 页:法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律与相近的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 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规范,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模式。法律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 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与 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因此,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性,是指为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它表现 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 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 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同时,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 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仅仅是一次适用的。法律也具有效率性,每个人可以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 先经过任何人核准。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 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这也表明了法 律的权威性,从外在形式上看,国家是表现为最有权威的社会组织。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 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 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 的行为而设立。当然,不同性质、级别、类型的法律,其约束力的范围有差异,普通法的范围大于特别法,全 国性法律的范围大于地方性法。法律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说法律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三、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 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从一般意义上说,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对各种利 益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通过法律的规定,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从而调整社会
四、法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权威。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律调整利益冲突双 方的关系,所以自然会引起一方的抵制或反对;同时,法律有可能遭致人们的破坏,违法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 免。法律要对侵犯他人权利方作出否定性反应,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靠任何个人的 力量或社会舆论是不可能有保障的,而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一种威 慑,具有间接性和潜在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但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 唯一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 段来保证。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还意味着法律具有程序性。国家强制力并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 律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