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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华夏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之刑,也极为常用,至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较墨刑为重。在远古民族,毁掉人体重要器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刑方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
剕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之足。与其相类的还有去膝盖骨的膑刑。去人之手足也是早期各民族经常使用的处刑方法。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最主要的刑罚之一。事实上,隋唐以前刖刑(斩左、右趾)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时废时用,直到北齐天统五年(公元569 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样,手段残酷。特别是在夏商末代的暴政时期,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多种酷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反映了奴隶制时代刑罚的残酷。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着诸如鞭扑、流刑、徒刑、赎刑等刑罚。总之,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作为中国奴隶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罚,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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