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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事项,通过 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 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制宪权是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 宪权。
二、宪法制定的主体及机构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程序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 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
三、宪法制定的程序
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四、中国宪法的制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 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 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 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 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 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 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
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 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 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 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 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 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 “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 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 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 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 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 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 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 个部分,共4章1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