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书发放方式
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五)收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8〕103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照粤价函〔2001〕237号文的要求,按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六)考试用书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我省考试用书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各市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由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人才交流协会订购或用其它方式订购。
附件:1.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3.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4.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略)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1
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考条件
参加此项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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