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3〕9号)、《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泉委人才〔2017〕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需履行备案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二、备案分工
市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注册的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直接受理。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材料的初审备案,统一收集汇总后送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备案(附件4),并配合做好备案表发放等相关工作。
三、备案时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分为首次备案和再备案。2017年8月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首次备案受理期限至2018年9月止,2017年8月后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首次备案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时间,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载明的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首次备案后,每3年进行再备案。再备案的受理期限为上次备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
四、备案条件
(一)首次备案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备案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 申请再备案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再)备案表并且在再备案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并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活动;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长期未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或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备案。
五、备案材料
(一)首次备案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再备案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备案表;
3.再备案表一式三份;
4.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及在我市开展社会工作活动的相关证明。
六、注册登记
履行备案手续后的社会工作者,要尽快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民人〔2009〕214号)的要求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注册登记。
联系人:杨雅菁联系电话:22500679
社工科电子邮箱:qzshzzg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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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备案表
2.泉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备案表
3.泉州市社会工作者(再)备案表填表说明
4.泉州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备案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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