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健康发展,我厅正式启动全省统一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工作”),现将2017年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依据
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鲁民发〔2017〕35号)开展。首次登记和再登记是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免费基本服务。
二、登记对象
具有山东省户籍或在山东省内工作,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均可参加登记。
三、登记时间
2017年登记办理时间:10月24日至12月31日。
四、登记方法
社会工作者可登录山东民政网,点击首页“为民服务”,选择“山东省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或输入网址:http://222.173.12.156:8088/sws/jsp/ext/sws/login/login.jsp登录,点击“社工注册”,并按登记流程完成登记工作。登记工作具体流程和有关通知可在登录页面查看。此次登记全部视为首次登记,再登记时间为此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五、注意事项
(一)登记申请者自行上网填写有关信息并选择登记受理地点,登记系统比对人社部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基本信息,其余信息的真实性由登记申请者负责。
(二)登记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并办理现场资料审核手续。
(三)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工作者如忘记登录密码,需持本人身份证到注册时选择的受理机构或代办点申请密码重置。
(四)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可与人社部门联系进行证书补办后再进行登记。
(五)其他有关事宜,登记者可联系注册时选择的登记受理点联系人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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