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
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13]9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5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6月16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三)。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的基本程序:
1、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12日17:00时,考生可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附件一)。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西安地区的省、市及部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新考生需经西安市民政局对《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附件二)审核;各市、区的新考生需经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核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由单位统一组织,新考生须经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3月18日至4月12日(节假日除外)。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提供报名材料如下:
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1份;
②《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
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函[2008]55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科,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①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③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做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6月14日17:00时前。
六、教材与培训
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民政综合大厦20层02室;邮编:710016;联系电话:(029)65652606、65652609、13002930560、13389289903;联系人:李老师、刘老师。
附件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代码表
附件二: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附件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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