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1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民政厅新人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及科目设置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民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和《社会工作实务》2个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个科目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社会工作实务》、《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考生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时间及程序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缴费采取网上和现场缴费两种方式。报名时间:2013 年 3 月 15 日—2013年 4 月 15 日,缴费时间:2013年3 月 15日— 4月 15日。各地州、市、自治区直属单位于2013年4月10日— 4月15 日 将现场缴费的考生报名表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考生报名程序如下:
1、填写报名表。报考者需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进入“人事考试网上报名”,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表》)各项内容。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上传照片和打印报名表。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上传照片文件应为JPG或JEPG格式,400*320像素,大小应小于20KB。照片经考试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
3、初考考生资格审查及缴费办法。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疆在乌单位的初次报考人员携带资格审查所需材料到自治区民政厅进行资格审查。各地州初考人员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各地、州、市资格审查点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与当地民政部门商定。
关于考试报名条件,可登陆民政部“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网站(http://sw.mca.gov.cn/)“相关政策”栏查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文件或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www.xjmca.gov.cn/)“政策法规”栏查询,也可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咨询。
资格审查合格的初考人员到考生所选单位代码对应单位人事部门或到个人报名点现场办理缴费手续。
4、续考考生缴费办法。续考考生无需再次资格审查,凭往年的档案管理号可直接网上报名。此类考生缴费方式有现场缴费和网上缴费两种,考生可自行选择其中之一。选择网上缴费的考生按网络提示通过支付平台缴费,缴费完成后,点击“查询报名情况”查看缴费状态,只有在“缴费状态”中显示“考试中心已收到您考试费”字样才证明缴费成功,否则报名无效,将无法参加考试。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无需再向单位递交《考试报名表》,自留即可。
选择现场缴费的续考考生携带《考试报名表》到所选单位代码对应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乌市无主管单位的个人可到乌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名缴费手续(联系电话:0991—4675201)。
三、打印准考证
报考者于考前一周自行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提醒考生务必留存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以便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试时间
2013年6月15日—6月16日(均为北京时间)
6月15日 |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6月16日 |
0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五、考场设置
根据国家关于执(职)业资格类考试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本次考试的考点统一设在乌鲁木齐市。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