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1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加强人事考试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了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等行为,本次考试对报考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即报考人员的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须在陕西省区域内,满足其一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及程序
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3月17日至3月31日17:00;
网上缴费时间:3月17日至4月1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3月20日至3月31日(上午8:10至11:40,下午13:10至16:30,节假日除外)。
(二)网上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此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应选择陕西省)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1.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名网址: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首次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考生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近期证件照,完成注册。(只有经过照片审核工具处理后的照片才能被网报系统识别进行正常上传,否则无法完成后续报名操作)。考生冲洗两张与报名同一底版二寸彩色照片备用,考试通过后办证使用。
3.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无误后,即可下载打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4.社会工作师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5年和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助理社会工作师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以上人员被视为“老考生”,无需通过现场资格审核,只需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
“新考生”均须经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5.报考人员须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并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6.报名工作是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平台上进行的,考生缴费确认后,原则上不可更改信息。若确需更改信息,可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删除原报考信息重新报名,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和缴费确认。
(三)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地点: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省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029-89538291。
现场资格审核工作实行网上提前预约,考生在网上注册报名时即可提交预约审核时间申请。现场资格审核工作均按照各考生网上预约时间进行资格审核,不按照预约时间审核的,我中心不予受理。
2.资格审查所需提供材料: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统一打印为A4尺寸,模板见附件3)。“新考生”所提供的《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需考生所在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和对应行政层级(省、市、县)的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即工作单位属县级及以下的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属市级的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属省级的在省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其中,西安市民政部门审核地点: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张家堡转盘西北角)。
(3)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按照报考条件需提供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考生携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四)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10号)规定,按照客观题每人每科5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55元。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6月16日前(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开取发票。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7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6月18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考试科目代码见附件2)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市。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6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三)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与报名时相同)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参加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五)应试人员作答时注意事项如下:
主观题科目考试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应考人员严禁将各种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报考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信息,否则按零分处理。
(八)请广大考生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证资讯。
(九)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社工图书专营店”。中国社会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02室,邮编100032。联系电话:010-58124852。
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摘录
2. 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代码表
3. 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3月9日
附件1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6〕71号)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摘自《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6〕71号)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附件2
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38. 社会 工作者 |
02.助理社会工作师 |
01. 社会工作 |
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
2.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03.社会 工作师 |
01. 社会工作 |
3.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 |
4.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
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附件3
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像 片 | |||||||||
最高学历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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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 年限 |
专业职称 |
专业职称聘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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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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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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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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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社会 工作简历 |
何年何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工作 | ||||||||
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民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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