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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基层性
村民委员会是在乡、民族乡、镇以下由村民组成的基层组织,是一个村的村民在居住区的范围内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的
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是本村选民经过民主选举,都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自治性
在本村范围内,全体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管理本村事务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考试用书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和调解民间纠纷主要属于自治性事务,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则主要属于协助性事务
村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
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我教育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社区矫正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党组织、基层政府和村经济组织的关系
与农村党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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