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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1.公益慈善的特点和领域
公益慈善的特点
自愿性
人们完全自愿地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强迫的。即使人们的慈善意识日益增强,仍是以自愿为前提。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的义务,这是一个社会慈善文化被个人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应该是一个柔性的过程,是通过社会慈善文化氛围的影响,体现的是“自愿性”,而不能是一个强制过程
大众性(社会性)
公益慈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救济行为;公益慈善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事业
公益性
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公益慈善事业的受益人数或潜在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数人,受益主体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
公益慈善事业追求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有益性。主要表现为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创造增强受助者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条件,维护其基本权利
公益慈善的领域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随着慈善组织的增多和其社会救助功能的扩大,公益慈善事业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一方面,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等。另一方面,则将范围拓展到助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等
2.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非营利性
公益慈善组织以救助弱者为重点,其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并不是追求利润,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初始阶段所获得的利益,都是由公众或政府等组织无偿捐献的,它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而是一个接收单位,这种接收是暂时保管性质的
公益性
社会救助体制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政府的财政收入只能提供部分的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的作用非常明显。公益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于社会公众。公益慈善组织是提供和传递福利资源的另一类有效途径,它的目标通常和社会福利政策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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