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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三类: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
(1)民政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接受救灾捐赠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2)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3)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
境外救灾捐赠
(1)民政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民政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3)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4)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5)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并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2)在民政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民政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3)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4)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5)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6)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7)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8)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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