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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机构
范围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机构
(1)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受委托的组织
2.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原则
公正、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监察事项,在具体实施监察时,应尽量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这一原则要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监察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违规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罚代管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4.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地域管辖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是劳动保障监察最主要的管辖方式,因为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最熟悉,行政执法的效率最高
级别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指定管辖
为妥善处理管辖权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5.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与措施形式
(1)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4)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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