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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一、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主要依据2001年4月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婚姻法》。
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生命周期,结婚、家庭关系的存续、婚姻关系的解体等方面。
(一)结婚的规定p221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异性,守法,确定夫妻关系。
1、必备条件
(1)完全自愿。婚姻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严重的精神疾病,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3、结婚登记
离婚和结婚都有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步骤,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4、婚姻无效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痊愈;
(4)未到法定年龄的。
(二)家庭关系的规定p222-3
1、夫妻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独立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法定财产制中,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适用,是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3)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2、亲子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个方面):抚养,教育,保护,管教。
(2)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离婚的规定p223-4
1、离婚的形式
(1)自愿离婚或协议离婚
都自愿同意离婚,就子女扶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2)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条件
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
(3)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孩子随母亲抚养;哺乳期后,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的夫妻财产的处理:5项规定
在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拥有住房问题上,政策倾向于照顾妇女、子女利益和无过错一方。农村妇女离婚后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不变。对于夫妻双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
(四)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3点,p225
2、对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2点,p225
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按照救助类型,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可以划分为: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二是专项救助政策法规;三是临时救助政策法规。P225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主要依据199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平均收入、非农业户口;三类人员:p226。
2、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3点,p226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所在地基层政府初审后上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放:每月及时足额发放,货币为主,尽量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候也可以实物发放。
(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属于专项救助政策。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2003年提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5年《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1、救助对象p226-7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二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医疗救助的形式p227
(1)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按照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有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三种形式。
(2)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3点,p227
•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给个人负担过高者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在尚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大病困难户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p227-8
2003年6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7月《实施细则》。
1、政策救助对象:生活无着、不得已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救助的形式和内容
•救助的形式:以救助站救助为主要形式;也是一种临时性救助。
•救助的内容:食物,住处,急症救治,联系亲属或所在单位,解决交通。男女分居,女性专管女性救助者;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串讲时注意加的新法规)
《劳动法》和2007年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的规定:劳动用工的基本要求,无歧视原则。
2、劳动合同的规定:4点,p229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一是签订的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定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这个原则。劳动合同有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约定条款:一是试用期条款;二是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解除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采取法定形式,后者有五种情形: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
3、工作时限限制:3点,p230
(1)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2)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产假。
(3)延长工作时间的有时限和报酬上的规定。
4、工资保障的规定:2点,p230
(1)最低工资保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发放的保障: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1、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条件:3点,p231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止领取的条件:7点之一,p231
2、期限:p231
3、监管:p231
(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认定:3点,p232
2、劳动能力鉴定:3点,p232
3、工伤保险待遇:3种类型,p233-4
(1)工伤医疗待遇
(2)因工伤残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
(四)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文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3点,p235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任主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
(3)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点,p235-6
(1)调解
(2)仲裁
(3)诉讼
四、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p237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是否加入,由各地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2、缴费办法:p237
单位6%+职工2%。
3、基金规定:3点,p237-8
(1)构成
职工缴纳部分完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部分中,一般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约70%纳入统筹基金。
(2)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当地职工工资的10%左右,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药费用,个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
(3)管理:3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6年《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1、筹资标准p238-9
2003年是:农民10元+中央10元+地方10元。
2006年后:农民10元+中央20元+地方20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4点,p239-240
一是规定了专人专帐规范管理。管理者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建章立制,按规定筹集、及时审核拨付合作医疗基金。
二是规定了资金筹集的方式:农民缴费和集体支持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地方政府资金直接划拨到基金专用帐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的专项资金,根据合作医疗人员状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由财政部划拨省级财政。
三是规定了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四是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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