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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村民自治政策法规
村民自治政策法规是指围绕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这种自治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与方法等的政策或法律规定。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宪法》的相关条款和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二、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节知识重点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求
1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2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和选举的时间要求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办法和程序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5对妨碍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办法
可向有关机关举报,经调查后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
最后,还规定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等,以确保落实村民的合法选举权利。
第二节重点
四、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负有在村民自治中的各项重要职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每年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的审议,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2村民会议的职能
(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主要属于监督方面的职能。
(2)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主要属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能。
(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主要属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
(4)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属于民主选举方面的一项职能。
3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的组成。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村民会议的召开。应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或者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3)村民会议的决策。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的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除根据前述村民会议职能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举行外,还规定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节思考题
1怎么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1)自治性。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根本属性是一种自治组织。它不是从属于政府的一级行政组织,也不是市场经济组织,而是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村民的共同生活利益。在运作上,它遵循自治的原则,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拥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独立决定和处理自身事务。
(2)基层性与群众性。村民委员会的层次处于基层,既是指它在国家农村行政体制的最低层次(乡镇)之下,又是说它以较基本的农村居住单位(村)为范围。它的群众性又表明它还不是以最基本的居住单位作为范围,而是要保持一定的规模性。在实际情况中,它通常并不是以自然村为范围,而是若干个自然村组合的范围。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称作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与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支持和保障)、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支持、促进,尊重后者)的关系
第二节思考题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是实施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自治性事务和协助政府有关工作,可以分为基本任务和其他任务两个方面。
(1)基本任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和“调解民间纠纷”主要属于自治性事务,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则主要属于协助性事务。
(2)其他任务。①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②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③自我教育。④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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