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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法》规定: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1)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送养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组织: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年满30周岁。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收养的准则
(1)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争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夫妻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收养只限一名。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
(6)父母优先原则。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收养的法定程序
收养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即收养登记程序。
4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是一样的。
(2)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关系解除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到收养登记机关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起诉。
3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一、继承的概念与类型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类型。
二、法定继承的准则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准则:
1男女平等准则
即同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2按顺序继承准则
即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均等准则
即继承人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特别情况下可以不均等。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4照顾准则
即继承人之外的相关人员参与遗产分割的原则。《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要求
1遗嘱继承的基本要求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要得以实施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
(1)遗嘱的实质要求。遗嘱要生效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求:①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①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办理;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④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⑤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下,也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2遗赠的基本要求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对遗赠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规定:(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3)遗赠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4)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5)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6)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7)遗赠人死亡时,遗赠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四、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1)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的放弃与接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先还债后继承原则。
(4)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原则。
(5)发挥遗产效用原则。遗产分割时,应根据遗产的性质和效用,把适合于继承人生产或生活中某种特殊需要的遗产分配给他们,以使财产能更大程度地发挥效用。
(6)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4)同时产生财产上的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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