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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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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社会工作者实务辅导:收养关系法规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法》规定: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1)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送养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组织: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年满30周岁。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收养的准则

  (1)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争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夫妻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收养只限一名。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

  (6)父母优先原则。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收养的法定程序

  收养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即收养登记程序。

  4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是一样的。

  (2)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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