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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残疾人存在的问题与需求
6.2.1残疾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残疾人主要困难
①经济困难因为残疾人就业难,家庭的经济收入较少而开支却较多,所以比一般健全人家的经济状况有明显的困难。
②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城镇十分突出。住房困难是当前城市居民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大问题,残疾人家庭的这种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解决。
③婚姻难在婚姻恋爱方面,不仅残疾人本身困难重重,而且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丧偶父母再婚和残疾人的兄弟姐妹寻偶。
④就医难不仅残疾人求医有特殊困难,而且作为配偶或父母的残疾人,当其他成员因病求医或住院治疗时,自己缺乏帮助的能力。这个问题在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家庭中特别突出。
⑤社会交往难 由于世俗的偏见、物理性障碍和心理负担,作为配偶或父母,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很少,有时不得不放弃。尤其是精神病人的家庭成员,社会的舆论使他们不愿与社区内的人们往来,因此也增加了生活方面的困难。
⑥心理障碍作为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心理负担随着残疾人的情感变化而动荡起伏,这是健全人家庭很难体会到的。
(2)农村残疾人的主要问题
①交通不便 这严重影响到残疾人求学、就医、就业和其他社会交往。
②体力困难重重 残疾人本身无力参加繁重的田问劳动,使很多残疾人家庭困难重重。
③农村缺医少药,给残疾人家庭求医治病造成了比城市更多的困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和疾病致贫问题比较普遍。
④社会服务难农村缺乏城市的社区福利服务,从经济生活到日常照料,90%以上的残疾人都是靠自己、家庭成员或亲属的帮助,只能维持低水准的生活状态。
6.2.2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1)社会福利政策
①各地政府为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纷纷制定出在本地区的实施措施和具体规定,制定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优惠政策,使广大残疾人享受到了法律的保障,体会到了法律的威力。
②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中,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具体措施,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帮助他们更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在机构里和社区中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③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推动,也需要大量基层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去努力实践。
(2)家庭扶助:最低保障制度 “最低保障制度”是中央及各地针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特殊困难与需求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对贫困群体最为行之有效的。“最低保障制度”首先是在城市中实行的,主要采取经济补贴的政策,对包含残疾人在内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长期性补助。此外,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也给予适当照顾。
(3)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九五”期间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总的目标是:逐步形成以城乡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2001年制定的“十五”计划和2006年的“十一五”计划,都进一步强调了这个问题。
(4)就业政策残疾人回归社会的主要困难,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其中严重的社会障碍是就业难。针对这一现象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我国政府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③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如果不能完成招用、聘用指标时,应交纳“就业保障金”。
④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⑤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5)康复与医疗救助不仅残疾人在机构中的康复治疗周期比其他疾病治疗的周期长,而且康复的项目也更为复杂;对突发性事故致残者的心理疏导以及特殊辅助器具的配置都需要给予更多的关照。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中国政府还积极建立和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地政府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困难的残疾人获得医疗保障。
(6)伤残抚恤《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提供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革命伤残人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标准,国家给予安排工作的在职伤残人员,也可以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7)社会保险我国内地的社会保险,为受保人提供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待遇,其中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或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抚恤金。商业保险的开展,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将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8)特殊教育《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年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进行,一方面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社会组织投入特殊教育。国家应该对特殊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残疾人家庭适当给予政策性扶助;同时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兴办的特殊教育机构。
(9)文化生活照顾残疾人在文化、体育活动中需要特殊照顾。社会工作者对此既承担着帮助残疾人的责任,也承担着动员社会力量的责任。通过与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配合,协助残疾人克服躯体和心理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服务。
(10)改善社会环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具体包括:①建设无障碍环境;②社会理解与互助;③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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