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我国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1、我国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得请劳动的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者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法》提出了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举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人经营实现就业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5、《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工作出了明确规定:①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②女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③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8劳动合同分为国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合同。
9、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④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0、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门。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①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协商一致,法定解除有即时解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
12、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13、带薪休息时间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
14、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①人员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时。②长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常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1、我国于2003年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涉及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要到事故伤害的。③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有: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死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生活自理障碍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工伤保险待遇分(工伤医疗待遇,因公伤残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三、1、我国于199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分为:调节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我国的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行(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4、仲裁的范围:①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委员会的。②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③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节不成的。
四、1、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4、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期限:①失业人员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③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④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失业保险工作。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①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③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并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④拨付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⑥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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