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权利
政治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政府、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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