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1、对象: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因为病残、体弱、丧失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造成常年生活困难。
2、管理和办事机构:县民政乡政府要不定期抽查,及时办理、停办、增减发放和调整并及时公示。
3、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基本的衣食水电费确定并随价格和生活水平适时变化。
4、资金来源:以地方为主,其他各级财政适当投入。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村委会初查 报镇政府审核 报县民政 县乡一起再核查 批准 公布;
3、发放: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分档发放。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1、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等。
2、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终的审批。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修订版)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重点)
(一)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公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内容:
1、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燃料;
2、穿: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住: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医:提供疾病治疗、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葬(教):办理丧葬(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重点)
1、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制定:由省级政府制定,也可由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3、形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负有指导责任)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
1、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2、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给予适当补助;
3、代耕的收益归五保户所有;
4、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五保户给予适当补助。
四、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
民政部主管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支:本行政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捐助和服务。
1、申请:本人提出,无法表达的找人代理;
2、评议:村委会民主评议、公告、送审;
3、审核:乡镇收到后20日内给意见并送审;
4、审批:县民政部门20日内审批,不通过书面说明;
5、核销: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死亡的,村委会或供养机构要及时报告,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五、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
1、县、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确保供养机构顺利运行;
2、供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服务管理制度;
3、供养机构可以进行农副业生产,政府要给予支持;
4、供养机构人员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对象得到符合要求的供养。
(二)监督
1、由县政府监管,上下政府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督促实施;
2、财政保证监督资金到位;
3、审计部门审计使用资金;
4、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等有关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布;
5、供养机构应该遵纪守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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