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农村医疗救助意见》《城市医疗救助意见》)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已参加医保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
(3)具体条件由民政会同卫生、劳保、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农民。
具体条件由民政会同财政、卫生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3、对象扩展: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重点)
1、在扣除医保支付、单位报销和社会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补助。对特困人员可适当提高标准。遵循多方出资、多种方式和量力而行原则。
2、形式有: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1、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未开展新合医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补助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不超过年医疗救助标准。
2、形式的新发展
(1)资助困难家庭参加医保和合作医疗;
(2)完善救助服务内容,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住院主要解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则对常见病,慢性病、长期病的医疗费用;
(3)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降低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城市
1、申请:向居委会提出。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
2、核查:街道或乡镇医疗救助部门核查材料,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
3、审批:区(县)民政再次核实,审批并核实救助金额。
(二)农村
1、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诊断书、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合医补助证明、社会帮困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审核;
3、审批:县民政再次复核审查。批准或给书面通知不行。
(三)新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发生费用支付自付部分其他有医疗救助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3、对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
4、转非定点医院的要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5、要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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