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一、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一)调查荒情: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内容主要是:灾民的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期间衣食住医方面的情况。建立台账地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组织抽查。
(二)上报需救助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
1、县级: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并上报地级
2、地级: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上报省级
3、省级:5个工作日内汇总,分别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上报民政部
4、民政部:5个工作日内汇总
(三)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
1、县级:制定救助计划,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5日(春荒)前报地级备案
2、地级: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冬令)和1月20日(春荒)前报省级备案
3、省级: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5日(冬令)和1月25日(春荒)前报省级备案
4、民政部:核查,会同各部门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1月5日(冬令)和2月5日(春荒)前报部领导审批
(四)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
申请:
1、县、地级民政部门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省级民政部门可向国务院申请补助资金。
2、省级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底向国务院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
办理:
民政部接到申请后,根据计划,按照标准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分配方案,于2月10日(春荒)和11月10日(冬令)办理
拨付和使用:
民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发文给相关部门,于2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下拨。省地级保证30日内下拨到县级。县级保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里。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县级或乡级民政:
(1)根据下拨的资金情况,在 15 日内对自己的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对象和款物;
(2)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
(3)制作《灾民救助卡》
(4)对象持卡领取款物,并在册上按手印。
2、省级和地级民政:接到县里的册子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
(六)监督、检查
1、民政部:
(1)公布分配方案;
(2)以县为单位汇总资金分配情况;
(3)下拨25 天(春荒)和20 天(冬令)后,每隔7 天公布各地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4)会同财务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省、地、县民政: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下拨进度;抽样调查救助对象,接收媒体监督。
(七)效果评估
各级民政在救助结束是要组织力量对灾民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
二、灾民应急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一)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1、县级民政部门:
(1)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
(2)造成10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其他方面严重损失和灾情重大变化的,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和民政部
2、地级民政部门:
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
(1)接到地级报告2小时内,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向民政部报告
(2)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县三级民政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5)当民政部进入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民政部:
接到省级民政部门报告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
(二)应急响应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 24 小时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县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转移群众;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报告救灾情况和提出救灾要求;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灾民手中,10日内报告情况;
(2)地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拨付款物;上报救灾情况,提出救灾要求;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县,10日内报告分配情况;
(3)省级民政部门:
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拨付款物;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与报告,5日内到县,10日内报告分配情况;(中央救灾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拨付救灾应急资金(3天内完成);调拨救灾物资。
(三)监督管理
民政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款物使用;管理资金,检查使用;
省级民政部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督促款物10日内下达到县,并通报;
地级民政部门:督促预案实施,措施落实,督促款物5日内下达到县,并通报;
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款物发放,并就发放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三、灾后重建的内容(倒损房屋)
(一)统计核定
1、县级民政:调查登记——15日内完成核定——重建台账——填写汇总表——上报;
2、地级民政:接报7日内进行抽查——汇总统计表——上报;
3、省级民政:接报7日内进行抽查——汇总统计表——上报并请示重建资金;
4、民政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二)组织实施
1、民政部:提出补助方案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出台优惠政策。
2、省级民政:落实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落实资金政策;收集重建情况上报。
3、地级民政:落实下拨重建资金;实施重建管理指导重建;协调落实资金政策;收集重建情况上报。
4、县级民政:灾民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首长负责制。
(1)明确组织领导:首长领导、民政牵头。其他部门协助;
(2)确定重建对象:
重点对象: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
确定原则是:申请、评议、公布、审批
方式为: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后者需到地省备案
(3)规划选址:
规划原则:分散为主,集中必须先规后建,并设永久性统一标识
(4)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告,要重点突出,不得平均化。
(5)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6)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收。
(7)组织实施:张榜公布建房对象的详细情况;补助金一次落实,分期拨付;督导重建;实施进度管理。
(8)工作报告:重建的实施方案;审定情况;重建进度,验收评估情况上报省民政。
(三)监督管理
民政部:下拨资金;每20天公布进度;检查资金使用;评估重建效果;
省级民政:下拨资金;每20天公布进度;检查资金使用;监督重建方案执行;
地级民政:下拨资金;每月公布重建情况;检查资金使用;落实重建方案;
县级民政:下拨资金;督察乡村公示;定期通报进度;协调检查验收;检查资金到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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