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60 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抚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老有所养、医、学、为、乐。
1、婚姻家庭权
(1)享受家庭赡养扶养(老有所养,所医)
(2)居住权(妥善安排、不得侵占改变产权关系租赁关系、有维修义务)
(3)婚姻自由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
(4)财产所有权(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个人财产)
(5)继承权(与其他人一样)
2、获得社会保障权
(1)生活保障权(老有所养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包括:
养老保险:足额按时支付,根据发展增加养老金;未承包山林等收益供养老人。
社会救助:三无老人可获取国家社会的物质帮助。在城市由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进行五保供养。吃穿住医葬。
(2)医疗保障权(老有所医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社会的责任)
医疗保险:城市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社会救助: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无法支付费用,可由政府社会给予适当救助。
(3)文化教育权(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两个目标)
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
(4)享受社会服务权(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特殊优待)
3、参与社会发展权(老有所为的具体表现)
国家尊重、创造条件和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社会做贡献。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1、一般方法(宏观)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开展维护权益的法制和普法工作;
(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4)弘扬传统美德,开展敬养助老道德教育
2、具体方法(微观)
(1)行政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2)司法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社会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都要设立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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