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未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生存权
最基本的权利,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性和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
监护人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教育条件,政府在需要时要适当资助。
3、受保护权
缺乏自我保护和鉴别能力,家庭社区组织和整个社会要特别爱护。
4、参与权
不得干涉剥夺他们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1、家庭保护
(1)监护抚养: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外出务工要委托监护人;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的未成年人
(2)关爱引导: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制止不利身心健康活动;
(3)教育培养: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
(4)民主尊重:做出与之权益相关的决定是告知本人。不得迫使其早婚或订立婚约。
2、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
关爱与尊重:耐心教育,不得歧视和违规开除、不得体罚侮辱;
开展成长教育
确保健康与安全:建立学校安全制度等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维护受教育权;
提供多样化活动场所;
提供丰富健康文化产品;
预防网瘾;
提供安全的消费娱乐产品;
净化生活环境;
实施特殊劳保;
尊重隐私;
保护人身与生命安全;
为特殊需要的提供社会救助;
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
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保护智力成果和名誉权;
为完成义务教育的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及时审理侵害案件;
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要听取子女意见)
强化监护人监护抚养责任;
案件的审理要适合身心发展;(监护人到场方可询问;办案时保护名誉;新闻报道不得披露资料)
对违法犯罪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期间义务教育、刑满后复学就业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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