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内容:
加强理想爱国集体和社会主义教育;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要树立起法制观念。
(2)责任人:
家与行政部门、学校、司法、共青团、先锋队、职培机构、单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村居委会和监护人都是责任人。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育监控;
学校教育管理;
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禁止进入有未成年人进入标识的场所)
传媒与出版物管理(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界定:扰乱治安、携带刀具、殴打他人、强索财物、传播淫秽、淫乱、多次偷窃、赌博,不改、吸毒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矫治:
工读学校矫治;
司法矫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满 14 予以训诫;不满 16 的,严加管教;必要时依法收容。
社会包容。不得歧视他们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和报道;
分别关押、管理、教育;
开展法制、义务和职业教育;
进行社会帮教和全力维护。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安置
1、孤儿监护人的责任
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或者侵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2、孤儿的安置形式
委托家庭养育;
集中安置、家庭寄养;
孤儿收养;
流浪未成年人安置;
其他失去依靠未成年人安置;
3、相关部门保护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财政、发改委、卫生、教育、劳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建设、民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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