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鼓励晚婚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注意判断方法)
【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患有一定疾病的人
(二)程序(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代理;
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材料证件和结婚条件
不予登记5种情形:未到法定婚龄、非自愿、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属于直系或三代内旁系、有疾病
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姓名权: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姓名随谁都可以;
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权;
住所决定权:皆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平等所有权:法定和约定(高于法定)
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定义务)
相互继承权(法定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18周岁前抚养是无条件的,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子子女仍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接受法定年限义务教育,以健康思想品德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
2、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赡养扶助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没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作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不履行的必须付给赡养费。
4、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包括亲生关系、养关系和后继关系。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关系:对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死亡的,有抚养赡养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有能力的且父母无能力或死亡的兄姐必须抚养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无生活能力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
1、条件:双方自愿;子女财产问题处理恰当。
2、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二)诉讼离婚
※1、法定理由: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的列示性规定: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并不改正;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2、程序:先调解,后判决。
3、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必须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女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离婚: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对夫妻:
1、夫妻关系:夫妻身份消失、扶养权利义务消失、继承权丧失;
※2、夫妻财产:(注意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认定,注意约定财产制中家庭债务偿还、家务劳动补偿问题)
财产分割。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不损害他人利益、照顾无错过方、有利于生产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愿;
外债清偿。协议清偿
家务补偿。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申请补偿
经济帮助。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得到帮助
※损害赔偿。由于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错过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对子女:
1、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子女关系。离婚后不管谁抚养,都是双方子女。
※2、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归属: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义务,哺育期给女方,哺乳后协议,协议不成判决。
抚养费的负担: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多少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
探望权问题: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时间方式双方协议,不成判决。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居委、村委、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劝阻: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劝说无效可能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侵害行为解救受害人
调解:基于当事人请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和他人合法权益
制止: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强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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