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父母:生养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二、遗属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内容
(1)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数量名称及分配方法;
(3)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附加义务;合法可履行。如果是债务不得超过遗产。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
(2)自书遗嘱;最常见,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签名
(4)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下方可,过了危险期必须书面或录音,口头无效。
3、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
(1)有遗嘱能力;
(2)真实自愿的意思;
(3)内容合法;
(4)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立的遗嘱;(整体无效)
(2)受逼、受骗所立遗嘱;(整体无效)
(3)伪造的遗嘱;(整体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6)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内容无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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