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生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不得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利;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赠权;杀害,虐待,伪造遗嘱
(4)受赠人不能先于遗赠人死亡;
(5)遗赠标的客观可执行;
2、遗赠扶养协议(先遗赠扶养后遗嘱)
(1)签订抚养协议即承担遗嘱人的生老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双方都得遵守扶养协议,否则支付供养费或取消受遗赠权。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时间确定: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发生意外事故起两年,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1、应在继承开始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1)接受方式;书面口头默示方式做出,可由本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放弃方式;必须明示,以书面形式或者可被证明的口头方式。
3、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一经决定不得撤销;处理前或诉讼中提出理由由法院裁定,处理后不得反悔;
(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前。
(三)遗产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的效力;
2、分割方式
(1)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2)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3)人民法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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