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体制
1、概念: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户两户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此而已,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基本体制:人民调解制度在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正式确立;1982年宪法规定起作用和地位;1991年《诉讼法》作出规定;主要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三级调解网络——镇街调解委员会->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每十户设一名调解员)。
(2)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3)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和尊重社会公德。
(4)目的是调解纠纷、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二、应遵守的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受理范围合法、判别标准以法、达成协议合法
2、自愿平等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上方愿意、调解协议必须双方一致同意、协议履行必须当事人自愿。以上三条都不得强制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过程,不得以未调解或调解不成为由拒绝当事人起诉。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申请调解有以下条件:有申请人、有调解要求、要提出事实根据、属于委员会主管合管辖。有申请受理和主动受理两种。(不管受理不受理都要登记)
2、调查研究: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要求,了解纠纷发生的过程记录证据,勘察现场、向相关人了解后提出调解方案。
3、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参加,陈述事实,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双方有权接受和,不接受和修改。
4、结束调解:接受协议和不接受协议两种。
四、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打压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
4、不得泄露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