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一、信访工作的机构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有相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2、机构:
(1)信访工作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教育疏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机人民政府负责信访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事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协调处理重要的;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对本级和下级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3、渠道
公布信访联系方式;
在接待场或网站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进度;
乡镇政府设信访接待日制度;
就信访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下级人民政府与信访系统互联互通;
信访人可凭受理证向信访机构投诉或查询进展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单位团体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的方法处理投诉请求。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
1、提出:
对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宜;
对人大,法院,检察院直接向他们提出;
走访形式向上一级提出的,处理期不得重复;
必须以的书面形式,口头的需记录;
走访提出的共同事情应派不超过 5 人的代表;
信访过程中不得:非法聚集,携带危险品、侮辱工作人员、滞留、滋事、借机敛财和扰乱公共秩序。
2、受理:
(1)对信访进行登记并在 15 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1)人大,法院,检察院不予受理正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的事宜;
2)及时转送相关机关,重大的报请政府决定;
3)信访涉及下级机关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级机构;
4)需要反馈结果的,需提交办结报告;
(2)必须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当场能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
(3)涉及到两个以上机关的,由他们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受理。
(4)不得将检举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机关和人员。
(5)处理机关不存在的,应有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
(6)重大信访事项必须马上向上级或主管单位报告。
3、办理:
(1)信访事宜应及时合法处理。
(2)有利于机关改进工作的必须及时采纳。
(3)和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及时回避。
(4)对信访的情况必须听取陈述和核实。
(5)重大的信访事宜必须举行听证会,经核实后应按一下方法处理:事实清楚合法的予以支持;合理不合法的,做好解释工作;不合理不合法的,不予支持。
(6)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特殊的可延长30天,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请复查。收到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理由提出的,不再受理。
4、督办:
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情形必须及时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2)未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程序办理的
(4)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映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信访的法律责任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信访机构及人员:
滥用职权、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支持信访工作的请求意见。
2、对信访机构:
不按规定登记信访事宜的;在其范围内不处理的;未按期内书面通知的;
3、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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