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社区矫正
20 世纪50年代——青少年矫正制度,社区矫正雏形;
1979刑法规定——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考查内容和执行机关;
20世纪80年代——制度发展,法规完善;
2003年——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
2005年——扩大试点河北内蒙等 12 省区列为第二批。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1、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矫正相对应,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
2、特点:
(1)福利性: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体现福利性;
(2)社会性:由民间小群体的行为发展成为有组织的制度化的社会行为;
(3)专业性: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指导,具备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
3、意义:
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有利于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矫正,运用社会各方力量,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行刑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不关押,但限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的犯罪人员;
2、被宣告缓刑的:拘役、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并过了考验期;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适宜监禁的罪犯;严重疾病、孕妇或哺育期、生活不能自理;
4、被裁定假释的: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却有悔改表现而且无危害行为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行刑的: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使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任务和内容
1、任务
行刑:管理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及行为。
安置救济: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问题,促使其顺利适应社会。
2、内容
行为督导:规定活动范围,有效控制后规范行为;
教育矫正:通过教育,矫正其对犯罪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行为;(形式:集体教育、个别谈话、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习惯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人民检察院:加强完善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依法公开进行;
3、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