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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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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教材知识重点6.3

来源:考试吧 2013-10-20 9:35:44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考试吧为大家推荐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教材知识重点,希望大家在考试吧学习愉快!

  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社区矫正

  20 世纪50年代——青少年矫正制度,社区矫正雏形;

  1979刑法规定——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考查内容和执行机关;

  20世纪80年代——制度发展,法规完善;

  2003年——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

  2005年——扩大试点河北内蒙等 12 省区列为第二批。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1、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矫正相对应,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

  2、特点:

  (1)福利性: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体现福利性;

  (2)社会性:由民间小群体的行为发展成为有组织的制度化的社会行为;

  (3)专业性: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指导,具备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

  3、意义:

  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有利于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矫正,运用社会各方力量,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行刑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不关押,但限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的犯罪人员;

  2、被宣告缓刑的:拘役、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并过了考验期;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适宜监禁的罪犯;严重疾病、孕妇或哺育期、生活不能自理;

  4、被裁定假释的: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却有悔改表现而且无危害行为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行刑的: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使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任务和内容

  1、任务

  行刑:管理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及行为。

  安置救济: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问题,促使其顺利适应社会。

  2、内容

  行为督导:规定活动范围,有效控制后规范行为;

  教育矫正:通过教育,矫正其对犯罪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行为;(形式:集体教育、个别谈话、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习惯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人民检察院:加强完善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依法公开进行;

  3、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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