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禁毒法规与政策
《禁毒法》遵循 “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一、禁毒的目的、方针和机制
目的: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制、贩、吸并举。
机制: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宣传教育
全民禁毒。各级政府、各机关各团体各单位各企业都要进行宣传教育。
三、措施
1、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责令戒毒,期限三年,户籍所在地或有固定居所的居住地接受戒毒。政府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协议,落实戒毒措施,培训和就业援助,公法卫民提供指导协助;戒毒人员要履行戒毒协议,接受定期检查,不得复吸。
2、戒毒治疗:
戒毒机构必须有一定资质,必须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营利为目的;不得做广告;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标准执行,发现复吸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强制隔离戒毒:
(1)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成瘾,无法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直接强制隔离决定。
(2)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怀孕哺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监督落实
(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期间2年,可延长1年。执行1年后,经诊断良好的人员,可提前解除,并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4、社区康复:
强制戒毒后可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组织生产劳动,给付劳动报酬。
四、法律责任
《禁毒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犯罪:
1、制造,转移毒品;
2、非法持有毒品;
3、非法种植毒品;
4、非法买卖毒品种子;
5、非法传授制造毒品方法;
6、诱骗他人吸食;
7、向他人提供;
8、包庇运毒、窝藏毒贩、阻碍检查、为毒贩通风报信、转移司法机关收缴毒品。
9、不构成犯罪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罚3000;轻的拘役5日,罚500;主动接受治疗的,不处罚;娱乐场所不得提供毒品;不得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机构发现复吸的不报告;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的。
10、执法人员不得包庇毒贩;不得体罚戒毒人员;不得挪用禁毒经费;
11、戒毒人员就业不得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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