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1、抚恤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广义的优待是指: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优待金和提供优惠待遇
狭义的优待是指: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优待金。
2、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军人现役:所有正在军队干活的
(2)军人残疾:因战公病
(3)军人复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各种军种
(4)军人退伍: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军的,只有退伍证和复员证的
(5)烈士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关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认定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认定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现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2、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2)因公牺牲:
A 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
B 因战因公致残后旧病复发死亡;
C 因患职业病死亡;
D 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医疗事故死亡;
E 在执行因战因公以外的任务中失踪。
F 其他因公死亡的。
(3)病故:
A 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医疗事故死亡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
B 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
3、死亡抚恤的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A 发放标准(单位:个人工资)
烈士 80 个月;因公牺牲40 个月;病故20 个月,低于排职的,按排职工资为准。立功的中央荣誉的增发 35%;军区的30%;一二三等功分别为25%、15%、5% (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或增发)
B 发放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一顺序空时发给未满 18 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岁的但无生活来源,生前由他供养的兄弟姐妹。
(2)定期抚恤金
A 遗属生活困难[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由该军人身前抚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B 标准:参照全国所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享受后仍有困难则由县以上政府保障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C 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并终止发放定期抚恤金,注销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因公一至十级;
(2)因病一至六级;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残疾性质的认定
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对应。
3、残疾等级的认定
划分为十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有较重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
4、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具体享受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5、残疾军人的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A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旧病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
B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增发 12 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分集中和分散两种安置方式,分散的每月给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二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因战因公三四级40%;因病一至四级30%。
(3)配置辅助器具:服役的由军级以上单位解决,退伍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解决。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了解)
可享受以下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优待
(1)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政府发给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退役后复工复职,服役期间其家庭照旧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
(3)保留承包的山林,服役期间只交税而不负担其他费用;
(4)平信免邮费。
2、退役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优待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单独立账管理;
(2)对七至十级医疗费用,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支付、工作单位支付,人民政府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未参加保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补助;
(3)其他人群情况按由省级部门规定执行。
3、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和劳动关系保护
(1)与单位工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不能以残疾理由辞退伤残军人。
4、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
优先购票,残疾的半票。残疾的市内交通免费。
5、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优待比例由参观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6、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入伍优待
7、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1)退役后考公务员学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子女优先入学,接受学历教育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金。
8、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9、随军家属和无法随军家属享受的安置优待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驻地办理落户手续;
(2)无法随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
(3)随军到地方的,就可享受当地政府的抚恤优待。
10、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困难复员军人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以改善生活。
11、优抚对象享受的治疗和集中供养的优待
(1)国家兴办如优抚医院等治疗供养优待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1、参战参训的预备役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戏训练勤务而负伤,死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执行;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死亡的参照《公务员法》执行;
3、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国家人民财产二负伤的参照军人标准抚恤同时这些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