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人员范围
(1)服役期满(义务兵服役期为2 年);
(2)未满,但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
A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B 患病已愈,但军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服役的或精神病半年未愈的
C 部队需要减员而减的
D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武装部证明的需要退役的
E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安置形式
(1)对家居农村的:(内容可略)
A 无住房的,集体解决不了的安排一定的建筑材料和经费;
B 立二等功的,安排工作;
C 有专长的,推荐工作;
D 用人单位农村招工的,优先录用,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女的适当照顾
E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退伍后符合条件的,复学;
F 退伍兵报告中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对家居城市的:(内容可略)
A 回征集地后先安置,后按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B 立军区以上二等功及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C 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条件允许时,照顾本人意愿;
D 有专长的尽量能够做到专业对口
E 入伍前是单位职员的,退伍后复工复职;
F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复学;报考院校的,优先录取。
(3)因站因公致伤残的二、三等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城市的,会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B 农村的,回原征集地,能安排工作的安排,不能安排的,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患病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患精神病的,收容或回家休养,政府付医疗生活费;
B 对慢性病和旧病复发由地方政府对生活和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退伍士官安置办法
1、士官退役的条件
(1)服役满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2)服役满30年或年满 55年的;
(3)军队减员需要退出的;
(4)国家建设调出的;
(5)军医院证明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役的。
2、安置形式
(1)复员安置
条件:服役满第一期第二期规定年限的;符合转业退休条件而自己选择复员经批准的
安置形式:按退伍义务兵来安置,此外留土地,自留地。对于要求复员的允许落户城镇;安置期发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补贴
(2)转业安置
条件:
A 服现役满十年;
B 立二等功以上的;
C 因战因公评二三等残的;
D 未满十年被国家建设调走的;
E 符合退休条件而选择转业的。
安置办法:按当年退伍工作通知规定执行。安置期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补助费
(3)退休安置
条件:
A 年满 55 岁的;
B 服役满 30 年的;
C 因战因公被评特一等残的;
D 服役期间丧失劳动能力且被证明的。
安置方法:ABC 参照军队退休干部;D 按照有关规定。
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入伍的团级以下和抗日战争入伍的营级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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