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zhangyadan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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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性质: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
1、基层性:最低端的完整组织单位;
2、群众性:但凡社区居民皆可参与;
3、自治性:本社区自己的事务,实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共同治理社区事务。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尽衣服,爱护公物等)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他的派出机关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
3、依法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居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社区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但监督是有组织和有序的,组织者是居民委员会)
三、居民自治的内容
1、民主选举。直接(全体居民参加)和间接(由户代表,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任期三年。
2、民主决策。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的公共事物,例如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等,利益相关者参加即可。
3、民主管理。组织居民就社区的一些事务订立公约,实现社区的事情大家管。
4、民主监督。与居民利益攸关的时情及时向居民公开,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四、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1、指导支持帮助与协助的关系。
2、居委会与所在地单位的关系: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能参加所在地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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